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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3号公告。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欧盟诉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专家组报告,开始对此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国内产业提出撤案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2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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